,各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優先支持其開展節能技術改造、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設等能效提升工作,廣泛宣傳推廣先進經驗,帶動行業能效水平整體提升。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并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節能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重點用能單位,拒不落實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要求實施能源審計、報送能源審計報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指定相應的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丿八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四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拒絕、阻礙能源計量監督檢查的,按照《能源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重點用能單位未能按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重點用能單位不按要求開展能耗在線監測系統建設和能耗在線監測工作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以書面形式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沒有達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重點用能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請執行懲罰性電價。
第三十三條重點用能單位不按期淘汰落后生產工藝、用能設備和產品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三十四條重點用能單位建設需經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存在以下情況的,依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
(二)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
(三)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
第三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管理工作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重點用能單位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或者上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投訴。
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有管理權限的機構依法給子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重點用能單位的技術及商業秘密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非法謀取利益的;
(三)實施節能監察時向被監察單位收費或者變相收費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并造成較為嚴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經貿委1999年3月10日頒布的《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