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導讀||《南京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實施辦法(試行)》出臺
來源:
|
作者:neepa86562486
|
發布時間: 2020-03-27
|
5103 次瀏覽
|
分享到:
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于近日印發《南京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實施辦法(試行)》,今后,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行為,當事人或企業,傾家蕩產也要賠償。
參與起草《辦法》的市生態環境局法規處相關人士介紹,《辦法》中所指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符合以下這些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該人士介紹,《辦法》一共列出11條,分別是: 1.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2.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3.涉重化工、重金屬、工業固體廢棄物等工業污染,嚴重影響長江生態環境的;
4.涉污水、垃圾處理,嚴重影響長江或市域內湖泊、水庫生態環境的;
5.涉禽畜、水產養殖污染物排放和生活垃圾排放,嚴重污染長江或市域內湖泊、水庫生態環境的;
6.涉工業和農業生產引發嚴重土壤污染的;
7.涉生物多樣性保護,嚴重影響長江或市域內湖泊、水庫、自然風光帶生態環境的;
8.涉長江干流和主要支流非法采砂,嚴重影響長江或市域內湖泊、水庫生態環境的;
9.涉長江干流和主要支流非法捕撈水產品,嚴重影響長江或市域內湖泊、水庫生態環境的;
10.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生態環境損害,且社會影響較大的;
11.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市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人士介紹,《辦法》最重要意義在于明確了政府是損害賠償權利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主體是賠償義務人,賠償義務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賠償義務人如確實存在資金困難,可以采取分期給付方式,但最長不超過五年。已經達成的賠償協議,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來源:南京市政府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