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以前,未辦理批準手續、未劃定礦區范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申請補辦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法實施細則由國務院制定。 第五十三條 本法自1986年10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