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廢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特點和監管需求,分別規定了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企業污染物監測頻次要求。其中,對于車間排放口,對排放標準進行了細化,明確了不同車間排放口應監測的污染物指標,并分別按照當前監測開展情況和技術成熟程度提出了不同的監測頻次要求。
問:原料藥制造工業技術指南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化學合成類、發酵類、提取類是原料藥制造業的主要工業類型,三項制藥工業技術指南在突出化學合成、發酵、提取三類制藥工業排污單位各自不同排污特點的同時,也充分考慮到標準之間相互的協調一致性,均規定:涉及化學合成類、發酵類和提取類兩種以上工業類型的排污單位,監測方案中應涵蓋所涉及工業類型的所有監測指標,監測頻次按照嚴格的執行。其中,對于廢氣有組織排放,有多個污染源或生產設備共用一個排氣筒的,監測點位可布設在共用排氣筒上,監測指標應涵蓋所對應的污染源或生產設備的監測指標,最低監測頻次按照嚴格的執行。
對于廢水污染物,主要按照相應的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確定監測指標,部分指標區分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企業的監測頻次差異。
對于廢氣污染物,由于尚未發布行業排放標準,結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原料藥制造工業》,重點關注揮發性有機物、惡臭的監測要求。但由于目前尚無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標準方法,本標準暫時使用非甲烷總烴作為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綜合控制指標,待相關標準方法發布后,從其規定。另外,在行業排放標準發布之前,特征污染物的確定,需要企業根據排污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等相關環境管理規定,以及生產工藝、原輔用料、中間及最終產品,確定具體污染物項目。